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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继先,为因空银使用,将诸谷出当与冯明清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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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盈昌,为因其乏用,将到粘谷壹石,当与冯冯氏名下收纳,当日言定正板洋银贰拾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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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仲舒,为因乏用,当到谷子二斗伍升,当与范光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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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润山、石润和、石发祥,因屡次借用欠银无处出办,将维殿遗留之业,抵当此银叁佰零伍两整与族长石兴发号名下安佃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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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名下正房间半、相(厢)房一间,凭中出当与陈应□□名下住坐伍年,伍年之外□□□□□□□□不得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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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仲和,为因被害,无洋应用,将中大街正房贰间、堂屋壹半,经凭中加当与冯法云名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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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仲和,为因有事应用,将到祖父遗留之屋,坐落地名大街中间房屋右边正房间半、东司一个,天井公共,凭中出当与冯发荣名下住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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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发廷,情愿将自己得受祖传遗下之房屋正房一间、楼房一间半、以泊下照面牛圈一间,除抽楼上所有谷仓一间以外,凡在契房屋基址悉行在内,特请凭中证,情愿出当与田兴芝名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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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元,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房屋三等,后园一并在内,其房准当六年,六年之外有银取赎,无银任随田兴名管业住坐,马姓房族人等不得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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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贵,为因乏用,无处出办,将本己灶房半间,堂屋弟兄公众,又有天井侧边东厮一个,凭中出当与胞弟冯德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