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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革命与性别:华北根据地“妻休夫”现象评析(1941~1949)

  • 作者:江沛 王微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 报告页数:20 页报告字数:19245 字

摘要

离婚即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民国时期,一些大城市离婚现象较多,华北乡村离婚者极少,经济约束与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仅有两起离婚记录。1933年,全国离婚者2万余人,且“私行离异不由官断者,尚不在数。但此大半出于通都大邑,而乡里之间,多守旧礼,不稍变移”[1]。韩丁也有类似描述:“在张庄从来没有批准过离婚的事,自古以来,没有一个女人得到社会的允许而离开她的男人。”[2]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女性因体能弱势,只能以“女织”的方式参与经济生产,由此导致女性在男权主导社会的被动地位,社会习俗对女性形成种种束缚。买卖婚姻、早婚、换婚、冥婚、纳小蓄妾多有存在,婚内暴力较普遍,女性无力把握婚姻权利。参与家族或乡村政治的可能性更小。从性别维度看,占人口一半的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较低,在历史研究中也被有意无意地屏蔽。抗战爆发后,中共在华北地区陆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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