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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构造与制度重塑——基于党的十...

  •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 高圣平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 报告页数:34 页报告字数:28472 字

摘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改变了以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提法,这一改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永佃化,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应当抓紧完善。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现有制度虽然明确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对其处分权能作了较大限制。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完善中应着重于其处分权能的完善。其中,明确区分债权性处分和物权性区分很有必要。对于转包、出租等债权性处分,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契约自由理念之下自应允许;对于转让、互换、入股等物权性处分,以改变土地承包权主体为特征,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职能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基于充分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需要,应当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在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定农户的财产,也应当允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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