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
- 出版时间:2020年12月
- 报告页数:12 页报告字数:0 字
摘要
——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谈起蒋永萍[1]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生育保险做了总括性规定,为生育职工特别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2年5月,作为中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颁布,该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提高了女职工生育待遇中的产假标准,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但男性陪护假的缺失也让众多劳动者感到遗憾,更令多年倡导“男性责任”的专家学者扼腕。2012年岁末,几经修改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作为《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的配套法规,承载着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功能,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生育保障领域理论研究与探索实践的总结和提升,因而再一次引发学界和社会各界的热议,并将近年来对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的讨论推向高潮。2012年12月11日,全国妇联邀请相关部
《
》
关键词: |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