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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习俗: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

  • 作者: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报告页数:19 页报告字数:11861 字

摘要

20世纪上半期是中国社会剧烈变动的时期,传统法律制度在妇女解放运动和男女平等立法思想下急剧转型,但传统纲常文化和男尊女卑观念在社会习俗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化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根深蒂固的婚姻家庭习俗产生了激烈冲突。特别是中共抗日根据地建立之后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根据地及解放区经济文化落后、信息交通不畅、传统惯习深厚,这种对抗则更加彰显。不过,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妇女解放思想的中国共产党在汲取苏区时代婚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妇女解放运动和民主政治建设,1941~1949年期间制定和颁布实施了大量有关女性家庭财产权内容的法律法规,并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推广运用。根据1941年7月7日、1943年2月4日颁行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和《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战时期与夫妻之间财产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具有负责生活费的义务;第二,婚前夫妻各自的财产及婚后夫妻一方的劳动力所得之报酬为各自特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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