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 出版时间:2021年07月
- 报告页数:18 页报告字数:20144 字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入债务困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能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在具体程序方面,该种法人仅应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应针对其“特别性”设计相应规则并建立破产预防制度。
《关键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重整 |
相关报告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与立法表达
-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的确定及其法...
-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特别性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建构的困境与出路
- ·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
- ·“《民法典》中的土地制度解读”笔谈
- ·居住权期限的类型化与体系因应
- ·我国农村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现实价值与...
- ·《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
- ·《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修正与体系...
- ·粮食安全视阈下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法律困...
- ·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理念与方法
- ·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
-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法律机制研究
- ·已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中预购人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