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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5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指导,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管理和统筹整合工作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政策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省、市涉农部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为县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创造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统筹协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省级政策指导和市、县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推进合理划分农业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充分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汇聚各级各部门改革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省级涉农资金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依据,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省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省级层面构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其中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产业发展、农业改革发展、动物疫病防控、林业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修复、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现代林业发展、水利发展、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水利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大专项为主体。
对清理归并整合后的涉农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政策内容、支出方向、绩效目标等,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坚决杜绝资金在部门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五)合理设定任务清单。省级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的任务清单,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平衡。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应急救灾类、对农民(林农)直接补贴类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专项转移支付的任务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科学确定,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分年度调整,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根据任务清单赋予市、县不同的统筹整合权力,约束性任务资金定向使用,不得统筹整合。指导性任务资金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三农”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对年度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支出需求,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通过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按程序调整项目任务清单的方式解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下达我省的涉农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级涉农资金。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细化分县(市、区)的任务清单,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对未按规定时间下达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县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分别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七)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涉农大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分年度确定,由行业主管部门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评价总体安排,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选取部分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项目实施和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挂钩。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农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投资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搭建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小农户生产、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创新等,认真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方案,逐步实现平台规划统一布局、项目分片分步实施、资金分年分级落实,以重大平台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九)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民培训的资金等,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建设、奖补或补助标准,加强指导服务,为市、县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创造条件。市、县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市、县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推动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市、县特别是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与统筹整合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度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衔接,充分考虑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新要求,为统筹整合工作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县级依法依规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审计、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审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推动涉农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向任务管理转变,除有明确规定外,涉农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赋予市、县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科学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三)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依据国家和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省和市、县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资金改股金、拨款改股权、无偿改有偿”以及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加强涉农资金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五)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涉农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实行省级公开财政支农政策、资金规模和分配结果,县级公开资金来源、扶持范围、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等,乡镇公示项目实施进度、实施结果和补助对象等的三级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八)鼓励探索创新。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鼓励各地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市级人民政府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二十)细化分解落实任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方案,报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