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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专家谈

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助推传统村落古民居活化利用

来源:乡村研究平台 作者:曲颂、郭君平 发布时间:2024-11-06
传统村落古民居的活化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政策制度的不明朗也是造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滞后、古民居活化利用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需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产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体系。
一是健全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力量是政府对存量大、分布广的古民居保护不足的必要补充,虽然如今,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已是必然趋势,但目前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明确指引。首先,政府应出台社会资本参与古民居保护相关条例,细化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的内容、方式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古民居修缮提升、风貌维护、规划设计、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其次,为了鼓励民间力量和社会资本投入古民居的修缮、保护和利用中,应出台专门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予以支持;最后,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古民居的监管,防止假借文物保护之名盗取或破坏文物等不法行为。
二是建立产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激发产权人保护利用古民居的主动性。古民居的产权尽管归产权人(农户)个人所有,但它身上的文化遗产价值归公共所有。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产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出现失衡,产权人背负了文物保护的沉重责任,为文物保护做出了特别牺牲,应当得到补偿。一方面,将科学合理的文物保护补偿机制纳入法制范畴,在清晰界定文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公私利益平衡,合理划分相关单位、相关利益人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特别是对低级别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给予何种补偿做出明确界定与相应政策考量;另一方面,制定奖励性政策,对传统村落中自行出资修缮古民居的产权人予以荣誉表彰,同时也可进行一定比例的修缮费用补贴或者为出资者提供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而鼓励其他产权人效仿学习。
三是加快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坚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总规模及其在GDP中所占比例的同时,加强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稳步推进消费税下划地方的步伐,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吸纳外来人口落户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权与因此培育潜在消费税源而获得的财权相匹配,为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可持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财力支撑,逐步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彻底剥离宅基地所承载的生计保障功能,提高农民盘活、流转宅基地和古民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