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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基:国家形象的塑造——以1950年代的国家话语为中心

  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产生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烈的共同的利益诉求,他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有一个保护他们的利益及权利的强大的国家政权。“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继产生,就是这种民族利益共同诉求的产物。“中华”概念与“国家”概念的结合标志着与王朝时代不同的新的“民族国家”的诞生,即现代国家的诞生。
 
  现代国家不仅存在一个有形的地理边界,它由山脉、河流、湖泊、海洋等地理单元所组成,也存在一个无形的“概念”边界,它们包括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话语”,构成对“国家”性质的解释和说明。国家形象因此而被塑造。
 
  对于中国农民的绝大多数而言,有形的国家地理边界离他们十分遥远,人们感觉不到国家边界之存在,即使在民国时期也是如此。虽然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扩张显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但深究之,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联系尚局限于维护地方秩序和征收赋税。[1]3农民对国家的认同仅仅在于承认政权的权威,与王朝时期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现代国家的特征是公民的利益和权利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王朝时期到现代国家时期,人们经历了从对统治者权威的承认,发展到表达自己对利益和权利的诉求的变化。这是一个天翻地覆的变化,并不随着政权的更叠而完成。本文通过浙江北部一个村庄的个案研究,展示这一过程是怎样开始,又是怎样进行的。本文证明,1950年代,随着土地改革和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展开,新建立的共产党政权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的话语传输,向农村成功地输入了国家意识形态。尽管这时的国家意识形态还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现代性质,但却最终形成了乡村居民的现代国家意识并引发了乡村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
 
  浙江北部农村的个案资料来源于张乐天提供的海宁市联民村“大队”主要负责干部贾小青自1954年至1982年所作工作笔记,以及1955年至1957年的《海宁报》,同时还参考张乐天、曹锦清等有关的研究著作。①
 
  一、乡村“等级”社会
 
  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奠定了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6卷作化运动的基础。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上说,只有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才有可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从实践上看,土地改革是新的国家政权深入乡村并改造乡村社会一个最有力的楔子。
 
  浙江海宁县的土地改革从1950年10月开始至1951年3月结束。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规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便是地主。占有土地及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的则为富农。对于地主、富农土地的没收与征收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该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第四条规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有农民居住房屋,应予征收”;第六条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土地”。无论是没收还是征收,地主和富农都失去了他们大部分或一部分土地所有权。
 
  用今天的眼光看,对于联民村或海宁县或整个浙江地区而言,土地改革的结果是国家政权在摧毁一个土地占有数量不平等的乡村社会的同时,塑造了一个政治权利不平等的乡村社会。土地改革之前,通过分家制度和农民之间的家际竞争,大土地占有者和小土地占有者之间的地位时时都在变动之中,所以,土地占有数量不平等是一种弹性的不平等。土地改革之后,人身权利的不平等写入宪法,不可能变动,是一种刚性的不平等。
 
  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地主属于公民中没有政治权利的另类。按照法律学家对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一词的释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中绝大部分是人民,少部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2]63.只是我们不明白,当土改中有“罪行”的恶霸地主被消灭之后,有什么理由认为剩余的地主等同于“反革命分子”或“刑事犯罪”分子?宪法所称“依照法律”,意味着在宪法颁布之后,应该制定相应的《封建地主及官僚资本家改造法》,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均不见与此相关的法律、法令条文。
 
  另外,上引1954年的宪法条文所称“一定时期”,为1975年宪法所继承,为1978年宪法所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1978年宪法在这一点上有所变更,因为,1978年宪法仍规定剥夺地主、富农的政治权利,所以“一定时期”的取消实际上意味着“无限期”。另外,1954年宪法中的“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至1975年宪法中被改为“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富农成为地主的陪绑者,与地主等值。需要指出的是,1975年宪法将富农划入与地主等同的反动阶层,并不是说从这一年开始,富农的政治权利才被国家剥夺。实际情况是,国家在剥夺地主政治权利的同时,就已经剥夺了富农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中的新规定仅仅是对这一事实的追认。新增加的“坏分子”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多种解释。
 
  1978年宪法取消了“坏分子”一词,又在“地主、富农”之前加上“没有改造好的”作为定语。
 
  “没有改造好的”一词含义更加模糊,也可以视具体需要作各种各样的理解:就文本而言,既然存在“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就一定存在“改造好”的地主、富农。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在几十年中,地主、富农没有一个是改造好了的,即没有一个地主、富农恢复了被剥夺的政治权利。
 
  土地改革之前,村民眼中的地主、富农是乡村中的普通人,或普普通通的乡村富人。从“弹性”的观点看,他们只不过是在某一段时期内的发家致富者。在海宁县陈家场村,被划成“工商业兼地主”的陈梅林,早在20世纪20~30年代即已外出谋生,以后全家陆续迁出,是个典型的不在乡地主。虽说是地主,但根据村民的回忆,陈氏本人几乎从未回村收过地租,相反,他隔几年回村一次,还要大大地摆一番阔气,受其恩惠的村民至今津津乐道。[3]34-35,[4]51,55虽然出租土地与剥削有时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陈梅林还是被划成为地主。按照当年海宁县制定的标准,占地30亩以上的土地出租者才可能被划为地主。但“30亩”也是个活杠子。一份题为《1951年陈家场村民田亩公布表》显示,陈梅林家土地连宅基地合计也仅有28亩。村庄干部回忆说:“我们想占用他家的房子,便把他家定为地主成分。在土改复查时,由于他家土地少了一点,改地主成分为工商业兼地主成分。阶级成分一划定,他家的土地和大部分财产都被没收,他家的楼房做了村公所的办公室。”[4]51乡村干部的目的很简单,既然陈梅林不在乡,且房屋高大宽敞,就有理由将其收归集体所有。然而,村庄干部的这一陈述还不能反映历史的真实。
 
  为什么会将户均30亩土地作为划分地主的最低标准?这涉及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数目字管理”的问题。按照毛泽东《兴国调查》中所说,1%的地主和5%的富农构成农村的剥削阶级。这一数值后来修改为5%,便成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于中国社会分析的一个基本数据指标。例如,在1950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向中南局发出《关于目前土改中八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其中第四个问题是“掌握打击面”,内称:“按照本省各地的不同情况,地主阶级一般(以区或县为单位)应占人口的百分之四至五(苏区为百分之三至四)。最近,南昌划阶级,只划出地主百分之二至二点八,原因之一,是由于政务院规定:凡达到当地每户地主土地平均数者方为地主。这样标准过高,我们正在研究更恰当的办法求得解决。”[5]352-353这一报告的内容不容易理解,因为,如果没有确定地主的范围,如何求得地主拥有土地的平均数?一旦某一地区地主土地数被确定以后,划分地主也就有了标准。该如何确定地主的占有土地数量呢?答案就在“地主阶级一般‘应占’人口的百分之四至五”,到底是“按照本省各地的不同情况”,还是按照上级的某一规定。答案显然是后者。从其中“应占”一词可以看出,这一标准是预设的。中共江西省委的策略是:按照预设的标准确定地主阶级(包括富农)的田地数,完成百分之四至五的地主阶级划分指标。我的手边虽无浙江省的资料,但由江西情况推测,浙江的情形理应相同。
 
  于是,陈梅林被划为地主就可以作另一种解释。海宁县土改的结果是,陈家场村全村地主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5%,无富农;太平村地主、富农户的比例合计占全村人口的3.8%;海宁县地主、富农户的比例合计占全县人口的4.5%.据此推测,将占有30亩土地作为划分地主的基本标准,是海宁县政府根据地主、富农“应该”或者“必须”占全县总户数的5%(但不超过5%)这一基本判断作出的。陈家场村及太平村人多地少,拥有30亩及30亩以上土地的农户不及全县水平,如果陈梅林不被划为地主,必然会降低本来就很低的地主、富农比例。
 
  所以,将陈梅林划为地主,就可以完成或接近完成本村划分地主、富农的任务指标。陈梅林被划分为地主,既符合国家领导人对于中国社会阶级的基本分析,也符合乡民的“集体的”利益。
 
  乡村中的阶级被确立以后,“阶级不是一个日常生活的或者纯理论的概念,而是一个政治和实践的概念。阶级概念的背后有一整套革命的意识形态,与革命的意识形态相应的是新式的社会关系、权力结构和制度模式。”[4]120不仅如此,阶级的概念还构成了一套新型的占支配地位的话语系统,影响着乡村居民的言语和行动,并强化乡村中的社会等级结构。在留存至今的1953年联民村第一个农业社明星社的农业收入会计表格中,我们可以见到这样几个栏目:户主姓名、成分、家庭人口、农业收入、成本、净收入和人均收入等七项。在13户社员中,共有8户中农,5户贫农。“成分”一栏排在“户主姓名”之后,显示出其重要性[4]57.众所周知,无论是社员的土地、收入、成本或者家庭人口,都不与成分发生关系。这一栏目的设置,从经济的角度看是无意义的;从政治的层面上,则可以是一种国家话语的形象解释:土地改革以后,贫苦农民有着组织合作社共同致富的强烈要求。总之,阶级成分的确定可以看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国家代表人口总数95%以上的人民大众,镇压5%以下的敌人。
 
  藉由此条途径,国家的形象和国家的权威渗入了乡村农民的日常生活,并成为与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体而言,每当各种传达的文件或报告中出现“阶级”或“阶级斗争”这两个词汇时,有着5%的地主、富农的所有乡村很自然地成为这一概念包括的一部分,即乡村因此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贾小青的工作笔记中有1955年10月15日和18日所抄名为《李部长报告五年计划》的工作笔记,这份工作报告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谈的是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二部分谈“阶级”和“阶级斗争”。第一部分留待下文讨论,第二部分充满“阶级”和“斗争”,今天读来,仍能闻到其中火药味。

研究成果

当代浙北乡村的社...
  作者们自一九八八年十月起,首尾历时四年,深入到位于浙江省钱塘江畔的一个小村落... 详情>>
告别理想
  人民公社是一个时代的象征。现在,虽然时过境迁,但在中国农村仍不时可见其忽隐忽...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