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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走出认识误区,探索农民合作理论创新

来源:中国乡村研究数据库 作者:赵晓峰 潘琼阁 发布时间:2021-10-14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多次提到支持和鼓励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多种经营主体。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赵晓峰持续关注农民合作,出版多部著述。近期,中国乡村研究数据库项目组专访赵晓峰老师,探讨农民合作的认识误区,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孕育的理论创新,乡村振兴中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发展趋势等。
本期带来上篇《走出认识误区,探索农民合作理论创新》,下篇乡村振兴中的农民合作将于11月3日发布。
 
乡村振兴提出五大振兴,其中非常关键的是组织振兴。组织振兴是基础,也是保障性工作。单个农民很难应对市场挑战,单个家庭也很难适应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只有将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合作起来,大家抱团,形成合力,农民才能发挥出主体性,才能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
2003年,我读书的时候在河南兰考做过农民合作组织培育工作。2011年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作。我们学校作为行业特色高校,非常关注农业农村发展问题。我跑了河南、山东、吉林、湖北、山西、陕西等不少地方,去调研农民合作的变迁。之后,先后获得两个国家社科基金,都跟农民合作有关。我们看到现在的合作社还有很多问题,但不少合作社慢慢走出了自己的特色,通过创新发展做得还是比较好。理论与实践结合,关于合作社的研究这几年也在不断推进。
2013年我在社科文献出版的第一本书《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关注基层社会秩序,今年5月出版的《农民合作与乡村振兴》关注组织建设,时隔8年,两者关注对象不太一样,但是背后的理论基础有一致性。农民合作研究首先要走出认识上的一些误区,而我们中国社会变迁里孕育着理论创新的可能。
 
视频花絮:为什么希望通过农民合作来谈乡村振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赵晓峰
 
解答“农民是自私的”:宗族内外不同的农民合作能力
《公私定律》关注农民的公私观念。公私观念是个文化性问题,在农民生活里也表现突出。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好像是自私的,我当时在这本书里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对传统的关于公与私的关系进行了解读,构建了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即一个三元的分析框架——“大公(国家与普遍主义)、大私(宗族、自然村与特殊主义、整体主义)、个人、家庭(群我主义、个人主义)”来分析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公私观念如何塑造地方社会秩序,影响基层社会治理。在变迁里有观念和文化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历史延续性,从长远来讲,还会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影响。
从《公私定律》到《农民合作与乡村振兴》,本质上延续的仍然是农民合作的问题,农民公私观的表现形式是农民合作能力。“大私”也是“小公”,是一个公私结合体。站在国家和村庄以外的角度,有宗族这样的“私”的实体;但是如果站在个人和家庭的角度,它又是“公”。这样,宗族就是农民团结力的载体。这个载体比较关键,它对内可以遏制个体和家庭一些不合理诉求,但对外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为了宗族、村庄利益,有可能会牺牲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理解老百姓的生活世界,很多时候,老百姓会为了家族、村庄利益,让渡自身利益。农民的合作能力长期以来受文化影响,可能限于宗族,在宗族外表现不够突出。
中国共产党对“一盘散沙”的解法:打破宗族势力,把农民组织起来
从观念到基层秩序,有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近代中国革命动力究竟从哪儿来。我试图从农民公私观念的角度上来解答,在《公私定律》这本书里把它归结为“一个困惑,两个解法”。
“一个困惑”指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中国人一盘散沙”,后来被很多讨论沿用。但是他讲这句话是有语境的:中国人的团结力只因家族和宗族,没有为国家牺牲个人利益的积极性,但是为了家族和宗族的利益可以牺牲一些个人利益。
观中国近现代史,国民党的解法是要改造家族和宗族,来形成一种国族认同。这里面涉及现代国家怎么建构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选择的路,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他旗帜鲜明地提出,我们要将农民从旧的国家政权、族权、神权和父权里拯救出来。这样的拯救是在中国把平等、公平的观念深入人心,把分散的农民以农民协会的方式组织起来,也就是打倒和重建的过程。这样一条道路现在看来非常成功,它解决了中国革命的动力问题。共产党和国民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有类似性,但推动中国革命往哪个方向走,是有差异的。我觉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这条路,其实在公与私这里做出了很大探索。
走出“韦伯命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走向广阔市场
将农民组织起来是农民组织化的主线,其要回应的关键问题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问题。与将农民组织起来不同,让农民合作起来要回应的首要问题是市场与农民的关系问题。
《农民合作与乡村振兴》解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合作社怎么走出“韦伯命题”。虽然韦伯没有来过中国,但他的《儒教和道教》是有影响的。《儒教和道教》提出来一个重要的命题:在中国的儒家伦理这样一种特殊性基础之上没有办法产生理性的经济组织。
但是我们看到,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批农民合作社,成功地走出了这样一个悖论。也就是说,在这个特殊性基础上,现代企业或现代经济管理方式可以生成,现代企业制度能够成功构建,合作社能够走出村庄。
我在咱们出版社还出版了一本书《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机制研究》,讲了黄河流域一些非常典型的案例。其中一个是晋州市蒲韩乡村一个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它长达17年的发展经验中看跨村域的合作社怎样发展起来,合作社怎么走出传统,走出村庄,走向广阔的市场。在这个案例中,“大社区信任”的秩序机制逐渐形成,建立起对合作文化与合作制度的认同,能够超越宗族与自然村落共同体等先天的自己人认同边界,产生积极的合作预期的一种地方秩序。同时,根据自身发展的阶段性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政府、企业、NGO等外界组织资源,新型农民合作社能站稳脚跟,取得显著的发展业绩。
 
策划:潘琼阁
摄影、剪辑:薛卿
字幕:洪林丽
审校: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