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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制度导向辨析——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制度导向辨析——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例
报告字数:9838字
报告页数:12页
摘要:如果不考虑毛泽东时代或者更前面的农民合作社运动,这一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浪潮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蓬勃发展于90年代。目前,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个。因此,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门立法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近年来,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问题的讨论颇为热烈,刘振伟、应瑞瑶和何军、欧阳仁根、任大鹏等都对此进行了颇有影响的讨论。与之同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1月11日已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可以确认,农民合作组织立法将极大地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走向,国家层面的有关合作组织的法律推出之日,就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崭新阶段之时。本文结合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解读,试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制度导向加以辨析。
关键词:
文章目录
- 一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制度导向意义
- 1.法律导向意义
- 2.知识导向意义
- 3.文化导向意义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面临的几个基本认识问题
-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究竟是企业还是社团,抑或两者兼是?
-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究竟应以生产者为主体还是以投资者为主体?或言之,如何看待其资本化或股份化问题?
- 3.法律究竟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何种程度上遵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
- 4.强调法律规制还是自我规制?
- 5.“新一代合作社”是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 6.是否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联合?
- 三 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制度导向的解读
- (一)《条例》在既定法律框架下,间接地确定了合作社的企业性质和企业法人地位
- (二)《条例》既鼓励非农业生产者参与合作社,也注意维护合作社的人合性
- (三)《条例》相对强调自我规制的理念
- (四)《条例》鼓励合作社扩大规模和进行初加工
- (五)《条例》包容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形式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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