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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与政府干预——两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比较研究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与政府干预——两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比较研究
报告字数:23186字
报告页数:32页
摘要: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增长,但农村并未从中获得多少好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金融的需求。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已得到多数人的关注,对于如何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般认为有两个途径:一是改革目前的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盘亏、行为合理的经营主体;二是要发展新的民间农村金融组织,打破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本文认为,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新的竞争者,信用社就不可能有创新动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我国农村地区曾经是农村信用社以外的、与农村信用社有过竞争关系的惟一的农村金融组织,因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研究不论是对于信用社的改革还是对于新的金融机构的探索都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文章目录
- 一 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的制度环境和背景比较
- 1.制度创新的方式不同
- 2.制度创新的出发点不同
- 3.制度推广的路径不同
- 二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
- 1.合作基金会的组织性质和产权结构
- 2.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和从事金融活动的资格
- 三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组织行为
- 1.两地基金会在管理体制上的差别
- 2.农村合作基金会内部管理上的差别
- 3.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经营业绩和风险形成上的差异
- 四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
- 1.乐山市对合作基金会不良资产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 2.温州市处理不良资产的原则与方法
- 五 结论和政策建议
- 1.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和发展的早期,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农村合作基金会依附于政府成立有一定的合理性
- 2.公有性质的集体产权和私有性质的农户个人产权不可能平等共存于一个组织中,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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