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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均田制废止以后的私有田宅
下篇 均田制废止以后的私有田宅
报告字数:96710字
报告页数:128页
摘要:“宅”作为私有财产,远比“田”具有更悠久的历史。“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是住宅地。住所的不可侵犯性——一切个人自由的基础,开始于游牧民族的篷车,经过定居农民的木屋,然后逐渐变为一种对于家宅和园地的完全所有权。”唐后期以来,在文献中往往“田宅”并称,这说明在所有权领域,“田”逐渐获得了与“宅”接近的地位。
关键词:
文章目录
- 一 均田制度废止以后的宗族共同体
- (一)丧失土地的浮逃客户及回归的没落人户
- (二)“寄庄户”和“寄住户”置产导致“客户”含义的改变
- (三)土地所有权的新基础——宗族共同体
- (四)维系宗族关系的各项制度
- 二 田宅交易的亲邻之法
- (一)亲邻之法的产生及其沿革
- (二)亲邻优先的相关法律保障
- (三)土地交易中的亲邻收赎
- (四)“墓田”的特殊地位
- (五)田宅产权须经亲邻认定
- 三 分析与争产
- (一)“兄弟均分”与“诸子均分”
- (二)兄弟及族人互争财产
- 四 养男、立嗣与户绝财产的处置
- (一)过房
- (二)收养异姓男
- (三)“立继”“命继”及“告官立后”
- (四)户绝财产的遗嘱处分
- 五 妇女的财产权
- (一)寡妇的继承权
- (二)随嫁奁产的所有权
- (三)在室女与居舍婿的财产权
- 六 田宅兼并与共同体
- (一)统治者抑制兼并的政策和措施
- (二)农村居民之间的兼并与官绅主导的兼并
- (三)寺观推动的土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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