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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
摘要:作为“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的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 Clausus),当称物权法上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20世纪以来惨遭最多批判的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不仅被视为物权法之强行法性格的主要来源,同时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落后性的代名词。一时间,至少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说界,物权法定改造之风盛行,鼓吹物权法定之日渐衰微、物权自由之逐步开放成为理论时尚。但物权法定原则真的应当而且可以被改造吗?物权法定原则真的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物吗?本文特对此进行探讨,以为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文章目录
- 一 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
- 二 对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的思考
- 三 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及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 (一)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的目的在于权利之保护而不在于权利之限制
- (二)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的自由创设但不限制权利人对物权的选择自由
- (三)物权法限制物权之权限但并不限制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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