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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摘要:当下之中国社会无疑是一个“变迁社会”或者“转型社会”,相对于所谓“成熟社会”,这一社会有其特点。这些特点或多或少都会以某种方式呈现在深嵌于其中的各种制度中,法律/司法作为社会之一项重要制度,自不例外。那么,我国变迁社会下的法律/司法其样态、特点又是怎样的呢?又可以做怎样的研究呢?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他《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一书中不无警醒地指出:“我认为,苦苦寻求某种社会变迁理论,注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法院司法,一种描述性或者反思性研究似乎更可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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