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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的困境
协商的困境
报告字数:13167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在所有讨论协商的民主理论中,几乎没有人告诉我们协商实际上是什么。太多的协商鼓吹者满足于简单地描述一些非常一般化的程序性条件和规则。人们常常认为,只要表明通过协商机会和获利公民数量最大化的方式满足政治平等的要求就够了,如科恩(Joshua Cohen)在《协商与民主合法性》(Negoti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一文中所指出的,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植根于民主交往之中,交往的条件是否合理,通过平等公平的公共辩论和批判来决定。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商讨来解决集体事务,并且肯定那些建构了公民间自由公开讨论框架的机制是合法的。对于偏好多元的公民来说,平等的自由协商程序正是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来源。所谓合法性,往往蕴含于诸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之类的词句中,因为它们表达了一种有关权力来源的基本原则,即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权力是以一种正当的、可辩护(证明为合理)的、可接受的方式行使,往往被看作一个稳固的政府的基础,并且与一个政权获得其公民的忠诚和支持的能力联系在一起。协商则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途径,从20世纪80年代起民主理论构建决策合法性的这些努力,确实化解了代议制民主决策模式所面临的部分合法性危机。但关于什么使协商具有公共性、协商实际上能获得什么,以及什么时候它才实际上是成功的,却讨论得甚少。尤其从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上来讲,我国目前民主法制建设仍存在以下差距:社会协商机制尚未法制化,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各种协商机制无统一的标准及程序保障,各协商机制的法律法规缺乏整合性及统一性,随机性较强,无法充分保障民主协商功能的发挥。具体与基层治理实践相联结,在缺少常态化协商机制的大背景下,要勾勒出一幅社区协商的完整图景还为时过早。即使是在协商的理性功能、教化功能,以及它内在的正义价值导向都已被大多数人认同之时,全球范围内对协商的合法化、操作化和平台化运作仍处于试验阶段,而且在中国语境下面对基层治理的现状和问题,在社区全面推行协商制仍有一些瓶颈需要突破,仍有一些障碍需要逾越。当下也有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批评民主的协商观念只是一个理想版图,不真实不可行,对协商的合法性基础——平等性、对话性、参与性仍持怀疑态度。
关键词:
文章目录
- 第一节 协商的不平等性
- 第二节 协商的团体困境
- 一 沉默困境
- 二 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共识困境
- 三 压制差异的批评
- 第三节 协商的规模困境
- 一 协商的效率问题
- 二 全员参与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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