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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自由离婚:晋西北的女性离婚问题
婚姻自由与自由离婚:晋西北的女性离婚问题
报告字数:15835字
报告页数:27页
摘要:婚姻是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亦是关系社会全体成员的大事。一定的婚姻形态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进程。抗战时期,中共在各抗日根据地颁布“以男女当事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的婚姻政策法规,其内容虽不尽一致,却相对于苏维埃时代在若干问题上作了更具体灵活的规定,亦更容易为社会接受,初步动摇了传统婚姻制度,引起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变迁。婚姻关系解除又称离婚,是婚姻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与婚姻缔结“合二姓之好”不同,离婚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个禁忌话题。直到近代,此问题才随社会发展渐浮台面。不过,离婚现象主要发生于通都大邑,地理偏僻的晋西北并未受到多大影响。1940年1月,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成立,次年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女性婚姻问题予以法律保障。因此之故,本文将视角放在《条例》颁布之后,且以婚姻解除即离婚为研究对象,以山西省档案馆所藏晋西北或晋绥(以下统称“晋绥”)高院审理的卷宗材料比较齐全的25宗离婚案作为基本的实证依据,来考察中共在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是如何处理女性离婚问题或婚姻解除过程中的相关社会问题的。
关键词:
文章目录
- 一 离婚情形
- 二 离婚事由
- 三 军婚纠纷
- 四 婚案处理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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