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张琛:构建农民工的包容性就业政策体系
实现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政策层面要加快构建包容性就业政策体系,要全方位保障农民工依法获得薪酬、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和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就业培训服务体系。
(一)全方位保障农民工依法获得薪酬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关系着2.9亿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顺应广大农民工诉求的重要举措。首先,要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以收入未到位为由克扣农民工工资。重点是要全面开展欠薪排查,摸清“欠薪”家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取消农民工工资维权案件的受理期限,避免因企业恶意拖延时间而阻碍农民工维权行动的开展。其次,要完善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实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将其纳入年终单位审计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建立农民工专用账户信息库。构建政府部门、开户银行和企业三方联动的保障机制。最后,针对拖欠工资数额大、企业负责人跑路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依托工资保障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对农民工进行先行垫付。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如发生恐吓、伤害农民工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针对农民工合同签订比例不高的问题,未来要狠抓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将先签合同后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其次,针对农民工工伤难以认定以及赔付难以兑现的诉求,未来要进一步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并细化保险制度的行业类型。针对部分农民工处于高强度工作行业,调整不同的赔付额度。细化保险制度的行业类型以及赔付标准。针对维权难、多头跑等问题,加强一站式调解中心建设,探索“人社+工会+法院+N”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再次,针对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并难以实现带薪休假的诉求,未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单位的用工时间,尽可能减少农民工的非自愿性过度劳动。最后,重视高龄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对高龄农民工的就业不宜采取年龄“一刀切”做法,根据不同就业工种的技能和职责要求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年龄“上限”,适当增加城市运行保障、公共环境维护、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实现高龄农民工多渠道就业。
(三)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就业服务
实现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关键要持续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打好全生命周期的“就业服务牌”,以更好地帮助不同年龄阶段农民工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市场环境。拓展就业渠道,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支持农民工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快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的建设,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中青年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加大就业宣传,通过入户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功能及时开展招聘、用工信息线上推送服务,在主要乡镇定期开展线下就业政策宣传会,依托乡村公告栏等方式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举办就业帮扶招聘会。依托“点对点”“一站式”就业帮扶模式为失业的中青年农民工优先提供转岗就业机会。为高龄农民工提供劳动强度较轻、技能要求较低岗位,积极开发适合高龄农民工群体就业的本地公益性岗位和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既要重理论、又要重实践,坚持技能培训与农民工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原则,避免技能培训内容的同质化、形式化。针对本地农民工要加强设施农业与装备、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农村电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针对外出农民工应加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餐饮业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本文节选自张琛:《农民工的高质量充分就业》,载蔡昉,都阳主编《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2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12月,第278-299页。
张琛,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经济、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