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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赵晓峰:乡村振兴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实路径

来源:乡村研究数据库 作者:赵晓峰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31日

在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中,共同体的本质是一种关系模式。因此,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一种共同参与、民主协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模式。这种良性关系模式的建立,有助于各方摆脱自我无序发展的困境,形成有序分工与合作共治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乡村善治,推进乡村振兴。

1.凝聚多元主体参与共识,形成共同的治理理念

不同类型的行动主体遵循不同的行为逻辑,是现代社会不断分化和有效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不是要消除这些差异,而是在多元逻辑中寻求共识,形成共同的治理理念。虽然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在各自行动场域中遵循不同的核心制度逻辑,但是其行为选择始终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和形塑。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居于绝对领导地位,通过充分发挥政治引领、组织保障和全面领导作用,使其政策、方针和价值理念深刻影响着其他治理主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这意味着所有社会治理主体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因此,党群关系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将是形塑不同社会治理主体行为逻辑的决定性因素。政府作为执政为民的社会治理主体,是打造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力量。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难免存在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比如竭力打造政绩和创造升迁机会等,但是这些行为不能背离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损害民众的正当权益。企业固然要追求利润、改善员工福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捐赠和慈善等方式参与第三次分配,成为协同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的组织载体。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赢得政府信任,积累社会声誉,为其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社会环境。如果企业发展以挤压弱势群体的生存空间为代价,就会遭到舆论的讨伐,失去民意。同样,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也要始终不忘公益初心,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近年来,党通过加强在“两新”组织中的党建工作,不断强化对其的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和组织引领,在党建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促党建,建立起和“两新”组织之间的情感互惠纽带,在长期互动中增强“两新”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服务人民。总的来说,在社会治理领域,必须持续凝聚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共识,形成以为民为核心的共同治理理念,并以此指导社会治理实践。

2.构建多元主体共建机制,夯实现代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是共建,关键在于激发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活力,并构建其有序参与的保障机制。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数量显著增长,但是面对现代社会事务复杂性加剧和社会分工精细化所带来的挑战,这些社会治理主体的数量依然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和现代社会治理的需要。因此,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积极培育更多的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持续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现代组织。否则,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成了“无米之炊”或“空中楼阁”。其次,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畅通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提升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最后尤为关键的是,打破政府中心取向和社会中心取向的双重约束,既不能将社会治理的责任主要寄托于政府,又不能任由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无序发展,将实现有效治理目标主要寄托在社会组织上。中国社会治理的实践表明,仅靠政府包办不能解决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而主要依靠社会组织或企业等非政府主体,当前尚不具备成熟条件,甚至可能阻碍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和发展。[1]因此,需要在政府负责的前提下,探索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共建机制,并根据不同类型主体服务民众的能力和优势,合理配置相应的服务权利。只有各服务主体在合理范围内追求组织利益并践行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其获得的服务权利才具有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而政府在完成服务权利的初步配置后,还要加强对各主体的管理、监督、沟通和协调,并根据其服务民众的实际表现,持续优化服务权利配置。如果某类主体未能利用所获服务权利使成员受益,甚至激发社会矛盾,那么政府则要收回其服务权利,防止人民利益进一步受损。因此,政府通过服务权利的配置和优化,可以形成促进各类主体有序合作的保障机制,最终实现社会治理活力与秩序的平衡。

3.优化多元主体协商协调机制,形成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享有向民众提供各种类型服务的权利。按照理想的服务权利分配模式,哪类或哪个社会治理主体提供服务的能力更强、效率更高,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服务权利。但在实践中,同业竞争、声誉争夺及其衍生的政治社会风险,会对服务权利的分配及优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基于分工合作的协商协调机制。一是协商机制。当不同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时,它们要能够坐下来,通过友好的讨论、商量和共同决定,建立权利相融和行为纠偏机制,以协商共赢的方式实现多重制度逻辑的共存或“归一”,进而达成共识,形成一致行动。二是协调机制。协调可发生在不同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理论上任何一类主体都可以扮演协调者的角色,而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任何一类社会治理主体都有机会发挥协调作用。不过,整体来讲,地方政府在乡村振兴中扮演协调者角色的概率更大。既然地方政府负责乡村振兴的总体事宜,依法依规享有配置服务权利的资格,那么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发生冲突时,它自然需要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行为,从而发挥各主体的内在优势,激发其潜能,促进合作共治局面的形成。然而,地方政府也可能出现协调不力的情况,由于政府以权力收放的技术性手段来协调不同治理主体行为的方式存在有限性,其有时无法有效协调。此外,在晋升锦标赛体制下,地方政府可能因自身利益诉求而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合谋关系。因此,当地方政府协调不力或利益牵涉地方政府时,基层党组织就有必要介入,以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政治建设、提升政治意识与政治工作能力等方式协调各方利益,推动合作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2]

4.构建多元主体利益共享机制,形成有序参与秩序

人人享有是人人有责的必然要求,也是人人尽责的根本动力;共享是共建共治的目标。因此,必须推进社会治理成果的普惠化,确保每个组织和个体均能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然而,由于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在资源、能力等禀赋上存在差异,在社会治理中的位置与扮演角色不同,社会治理成果的分配往往面临现实难题,难以平等惠及所有个体。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共享不仅仅是享有物质利益方面的成果,还包括享有公共利益与公共精神的成果。如果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只局限于共享物质成果,而忽视公共利益与公共精神的共享,那么有机团结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则无从构建,最终也无法创造出可共享的物质成果。从当前中国的发展格局来讲,共同富裕是实现社会治理成果普惠化的基本路径。共同富裕本质上是一种治理体系,要用共同富裕治理推进共同富裕事业在构建共同富裕治理格局的过程中,需要创新不同领域的多重分层治理方式,将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机融入共同富裕的大格局中,通过共同参与、民主协商、责任共担的方式共享利益成果。[3]因此,各类社会治理主体不能仅追求组织自身利益,而应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享发展成果的秩序机制,积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使发展成果惠及更广泛群体。这就要求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构建并逐步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4],鼓励有能力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落实好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的资源禀赋,避免强制捐赠或道德绑架式“逼捐”等行为。因此,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应注重激发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全体人民共享社会治理成果。

 

参考文献:

[1]夏锦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江苏社会科学》 2018年第3期。
[2]黄晓春:《党建引领下的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中国社会科学》 2021年第6期。
[3]刘涛:《共同富裕治理的制度主义方法论》,《治理研究》 2021年第6期。
[4]夏锦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本文节选自赵晓峰:《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载赵晓峰著,《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中国表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6年4月。
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导,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乡村治理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出版学术著作《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机制研究》《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世纪之交的乡村中国观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