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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康笔记1963年11月25日 (15)
| 4.对那些犯轻微四清错误的,或者问题虽多但交代好的,要尽可能早一点解决出来。对于那些错误性质一时分辨不,又不适宜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干部,可以调换工作,或者集训,进行审查。 5.经济退赔,不能马马虎虎。同时要合情合理。问题不严重,拈讨双较好,经过群众同意,退赔可以减,缓免。 6.对于有些犯错误的干部,给以必要的,适当的处分。这是为了教育他们,改造他们。只要他们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党就会团结他们,群众就会团结他们。不称职的干部,有的可以调整,有的可以改选。不够条件的党员,可以劝他们退党。这些都可以放在运动后期处理。 7.性质严重。领导权由阶级异已分子或蜕化变质分子把持的,要夺权。先斗争,后撤职。一般的,党籍问题放在后解决。个别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撤职,开除党籍,以至拘留。钻进来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和其他坏分子,都要开除党籍。在要夺权的地方,或者在民兵组织严重不纯的情况下,要采取妥当办法,把民兵的枪支,弹药收上来,发给贫下中农中可靠的人。 8.个别对群众有严重威胁的反、坏分子,必要时,有的可以暂时放在当地看管起来,有的送农场劳动,同时他们案件。重大案件,例如:杀人放火或者有其他严重罪行的现行犯,要逮捕法办。 9.有些坏干部是会有集团的,但不要把集团划得太多,划得太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