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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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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说明:法院院长访谈调查人员的思考答:表面上是都是由县财政出的钱。但是(20世纪)80年代,是财政上给你出办公经费(当然那个时候的经费所需也很少),而现在是财政不给你出钱了,事实上是你收的钱扣去30%,然后再返给你。不够也不管了。问:那么这个负债的缺口是怎么个补法?是不是给县财政说你先借给我一些,然后有了我再还?答:那不行!问:那怎么解决?答:有的给法院点赞助呀什么的。问:现在和80年代比是不是在用费上涨了好多?答:对呀。那个时候整个法院没有什么车,现在有几十辆车,那个时候是平房,现在是楼房,整个费用都上去了。问:人员上呢?答:现在正式干警有102人,临时工还有几十个,像什么后勤呀、速录呀什么的,这部分人的工资也是需要法院自己解决的。他们的工资也是每年也需要几十万。要知道,现在返还的诉讼费的70%,不够法院的日常支出。问:啊?真的呀?那就是说创收的必要性很大呀。答:那可不。可是,法院自己要是财政上能给我足够的办公费用,我干吗还去创收什么的呀?!问:什么是理想的方式?答:当然是能保证我法院的办公费用啊。问:我们算一个账,大概加上人员的工资和现在的开支部分 1000 × 150 × 12 + 2000000 × 70% = 3100000 元,而法院的“创收”只有2000000元,这中间的缺口也有着1000000元。而我们的农业县以后又没有了农业税,会不会出现入不敷出情况,而使得法院等开工不足呢?甚至裁减人员,导致案件也不能及时处理呢?答:不会的。经济只会越来越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两者都是政府的注意点,经济发展了,税收就会多,政府和其他公共产品就会有如活水之源了。法院是一个公共产品的一面呢?在实际的调研中,我们看到法院的诉讼费收取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来收取。举一个最简单的案子,离婚诉讼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法律明确规定为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标的按比例收取。但是在实践中,当地的规格是“诉讼费”50元,加上“其他诉讼费”就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字。院长一直在单边强调费用的增多,但是遇到我们问的开源不利的问题,却又乐观估计财政将会好转,这本身难以理解。毕竟,这是个农业县。发展工业的道路还不是很长,而且工商业的基础十分有限。我想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吧,可能这种设想是有道理的,但是其前途会是任重而道远的。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全县将上下而求索吧!
  • 所属文章:农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调查与分析——农村地区基层法院改革中的羁绊 下载全文
  • 所属图书:农村法制现状
  • 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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