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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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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说明:表一江西省永丰县自留山使用证公社:大队:生产队:社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意你队决定,将下列山地(见附表)分配给你家作自留山,山权仍属集体,由你家长期使用,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永远归你家所有,允许继承,特发此证。永丰县人民政府1982年10月25日附表坐落及小地名 山地类别 面积 现有面积(m2)与株数 四址东 南 西 北 备注
  • 所属文章:
  • 所属图书:产权的文化视野——雨山村的集体、社群与土地
  • 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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