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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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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说明:表二江西省永丰县山林所有权证公社:大队:生产队:社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经审查,确定下列 亩山林(见附表)归 所有,山权系 所有,现经协商由 长期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特发此证。永丰县人民政府1982年10月25日
  • 所属文章:
  • 所属图书:产权的文化视野——雨山村的集体、社群与土地
  • 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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