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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市场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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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说明:年份 文件 关于耕地制度变迁及市场化的官方表述1981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必须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1983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实施集约经营;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 《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1995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地不得买卖;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2008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职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4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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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图书:土地制度与村落共同体的变迁
  • 出版时间:202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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