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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重要土地政策、法规编目和释义
标题:新中国成立以来重要土地政策、法规编目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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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文本全称 部门、机构 时间 备注和释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共中央 1978年 确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定首先在农村实施改革,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1979年 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把一部分宜于在农村加工的产品或零部件,有计划地扩散给社队企业经营,支援设备,指导技术”《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国务院 1979年 细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队企业发展的方案和原则,强调“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办社有,队办队有”,“不准把社队企业收归国有”《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0年 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核定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是乡村工业化时期“分灶吃饭”体制奠定的起点《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1981年 肯定了社队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从法律层面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内涵及外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2年 正式承认包产到户的合法性,提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3年 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终结,规定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要求各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争取在1984年底以前大体上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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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历史钟摆:中国农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变革研究(1978~2022)
出版时间:202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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