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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工业化发展时期(1978~1993年)-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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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说明:文本全称 部门、机构 时间 备注和释义《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 1984年 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 确定市场经济建设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由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等作为主体的情况,征地费用的包干实施被首次提及,征地费用指由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县、市政府按照项目情况提取2%~4%不等的征地费用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和人员费用。征地费用的包干制后来演变为主要实践模式《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5年 强调“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规定“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划建成店房及服务设施自主经营可出租”《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6年“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这也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专门的土地部门,结束了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管理“多头共管”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6年 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乡镇(村)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尽规定。该法与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设立是相辅相成的,总体沿用了“分级审批制”,开启了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国家通过统一的机构和法律法规来管理土地资源和协调人地关系的新时代《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年 由自上而下设置的土地管理局统管城乡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结束了原有土地管理体制因城乡分割而无从统一的局面,规定“原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农牧渔业部的有关土地管理业务连同人员”划归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8年 原来的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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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图书:历史钟摆:中国农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变革研究(1978~2022)
  • 出版时间:202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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