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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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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片说明:表三责任山承包合同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下列集体山林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按林业收入比例分成。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所有权归队,不准买卖,不准转让,外迁不准带走,不准荒芜,不准毁林种粮,不准无证(采伐证)砍伐。乙方要完成国家上调任务和集体提留,无故不完成任务者实行经济惩罚,超产部分要按规定奖励,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甲方:乙方:鉴证单位:1982年10月25日
  • 所属文章:
  • 所属图书:产权的文化视野——雨山村的集体、社群与土地
  • 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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