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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者:王建林 伍玉联

所属图书:2014年湖南社会发展报告

图书作者:梁志峰 唐宇文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报告字数:11849字 报告页数:16页
摘要:本文以H省102份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类型理论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构建。具体赔偿标准的空置,加之精神损害本身的无形性与复杂性,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律体系中的模糊领域,犹如法学中的“百慕大三角”,当事人诉求和法官裁决无所适从,各地司法实践千差万别。与混乱的司法实践相伴随的是尚待完善的理论探究,国内外都已经做了规范裁量标准的努力,但各种努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憾。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传统思维方式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方案,有必要从新的角度进行尝试。类型理论中诸多具体思想,如“主要类型”与“次要类型”“经常类型”与“形态类型”、类型的开放性和流动性等都可成为审视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叙说才有说服力。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缘起:无标准下种种乱象的描述
  •         (一)从起因到额度:当事人诉求的无边无际
  •         (二)从标准到理由:法官裁决的无框无架
  •         (三)从结论到表述:各地实践的千差万别
  • 二 深入的分析:当前种种标准的剖析与检讨
  •         (一)无为主义下的概估模式
  •         (二)理想主义下的量化模式
  •         (三)实用主义下的局部解决模式
  • 三 宏观的引导:类型理论及其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         (一)类型理论的基本含义与基本意义
  •         (二)类型理论宏观启示一:所有事物均可以类型化
  •         (二)类型理论宏观启示二: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对待
  • 四 精致的启发:类型理论下几项具体制度的构建
  •         (一)类型的主要与次要:主要情形之标准的优先明确
  •         (二)类型的流动性与开放性:标准确立中调整机制的建立
  •         (三)类型的典型与非典型:标准确立中补充机制的建立
  • 五 实践的检验:类型理论下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的主要方式问题
  •         (二)关于常见现象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三)几个典型案例的评析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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