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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回顾与反思
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回顾与反思
报告字数:9782字
报告页数:12页
摘要:深圳是全国最早制定物业管理法规的城市,2007年新的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了有关规定。但深圳物业管理立法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核心、特区立法等特征,并且业主权利及行使上的困惑、特区立法产生的困惑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法规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实体权利规定和法律关系设计上不合理。因此,建议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共有关系为逻辑起点设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使政府监管由直接参与转变为法规执行的监管。
文章目录
- 一 深圳物业管理立法历史回顾
- 二 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特点
- (一)立法滞后于实践
- (二)物业管理立法大量借鉴香港立法
- (三)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核心的特征明显
- (四)作为特区立法只适用于经济特区内
- (五)作为特区立法有别于国务院条例
- 三 深圳物业管理法规在实施中的困惑及根本原因
- (一)深圳物业管理法规在实施中的困惑
- (二)产生深圳物业管理立法适用之困的根本原因
- 四 完善深圳物业管理立法的建议
- (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共有关系为逻辑起点设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 (二)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 (三)政府监管由直接参与转变为法规执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