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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结构的缺陷分析
土地征收制度结构的缺陷分析
报告字数:22133字
报告页数:26页
摘要:在围绕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定方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应地创设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这种基于国家统一管辖权派生出的征用权与征收权及其制度安排,对于调整国家、集体、农民、建设用地单位四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对于集体和农民利益带来诸多损失,已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之一,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征用制度设为征收与征用并存,以征收为主、征用为辅的制度安排。据此,本文以下使用征收这一主定义。
文章目录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的性质及特征
- 一 目的的特定性
- 二 行使的强制性
- 三 运作的程序性
- 四 补偿的限定性
- 第二节 土地征收制度的由来及现状
- 一 土地征收制度的由来
- 二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变化
- 第三节 土地征收制度与补偿的国际比较
- 一 征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 二 土地补偿的国际比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制度安排的结构缺陷
- 一 土地征收权“强制对象”的性质不明
- 二 土地主管部门、用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农户(农民)四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晰
- 三 土地划拨范围的宽泛给国家、农民的相关产权权益带来损失
- 四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低、期限短、方式不当,使得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损失随年限而增大
- 五 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缺陷给其营运带来诸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