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研究数据库 >
我国污染企业与村民关系
我国污染企业与村民关系
报告字数:37186字
报告页数:49页
摘要:污染企业与周边村民是环境纠纷中利益直接对立的两个主体,是比邻而居的当事人。污染企业与村民共同使用环境资源。如果环境资源能够充分供给,满足各方的需求,那么两者各取其需,就不会发生社会冲突。可是,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人类如果不加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会轻易超出环境承载的限度。因此,如何合理使用作为公共的、稀缺的环境资源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研究发现,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也会影响人们的环境行为。面对公共资源,污染企业与村民之间既可以相互照顾,也可以相互竞争。那么,在什么情景下,污染企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相互照顾、体谅的关系?又在什么情景下,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合作是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构成迪尔凯姆所讲的“有机团结”;社会主体之间相互竞争则可能使公共资源的分配朝向强势一方倾斜。在社会主体实力悬殊或者无法实施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形式上公平竞争的结果却带来社会的不公正。企业的对等主体是同行业的企业,它们之间的竞争才能促使生产效率提高。如果企业与不对等的周围村民争夺公共资源,那么,污染企业对自身效益的追求将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下降。
文章目录
- 第一节 基本背景
- 一 环境纠纷处理制度
- 二 实力差距
- 第二节 污染损失评估
- 一 身体影响
- 二 生产损失
- 三 生活影响
- 四 小结
- 第三节 环境维权
- 一 损失之争
- 二 维权行为
- 三 污染企业的反应
- 第四节 总结
- 一 社会关系
- 二 环境行为
- 三 环境影响评价
- 四 社会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