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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报告字数:11507字
报告页数:17页
摘要: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到保障。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入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文章目录
- 一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辨
- (一)人权的分析维度及结构
- (二)“人权”向“公民基本权利”的演化
- (三)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与中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 二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规范学意义上的分析
- (一)关于本规范的性质
- (二)关于本规范中的一些范畴的含义
- (三)关于本规范的时间效力
- 三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推进宪制的完善
- (一)推进人权保障理念的更新
- (二)建立合理的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机制
- (三)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