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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构造与制度重塑——基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的思考

作者:高圣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

高圣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

所属图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

图书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

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报告字数:28472字 报告页数:35页
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改变了以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提法,这一改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永佃化,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应当抓紧完善。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现有制度虽然明确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对其处分权能作了较大限制。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完善中应着重于其处分权能的完善。其中,明确区分债权性处分和物权性区分很有必要。对于转包、出租等债权性处分,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契约自由理念之下自应允许;对于转让、互换、入股等物权性处分,以改变土地承包权主体为特征,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职能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基于充分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需要,应当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在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特定农户的财产,也应当允许继承。
文章目录
  •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化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议:政策与法律之间
  •         (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表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
  •         (三)“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永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小结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现行规定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现行规定及其解释论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现行规定及其解释
  •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权能及其完善
  •         (一)转让人是否只能是“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者?
  •         (二)转让是否应得到发包方同意?
  •         (三)受让人是否应限于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         (四)小结
  •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及其完善
  •         (一)现行法的规定及其实践突破:法律与现实之间
  •         (二)《决定》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性质和用途管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         (四)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