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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法律制度中的雇主责任
职场性骚扰法律制度中的雇主责任
报告字数:7580字
报告页数:9页
摘要:目前, 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 首先, 性骚扰发生的原因是两性之间的性吸引, 但不过是行为人超出了道德与法律的范围, 从而对他人 (主要是女性) 造成了人格权益的损害。 其次, 性骚扰侵害的是一项人格利益,即一项人格权, 有学者认为是身体权, 有学者认为是名誉权, 有学者认为是性自主权, 即个人自由处分性利益、 维护性尊严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是侵犯了公民个体的人格尊严权。再次, 因为性骚扰侵害了个体的人格权,因而除了具体的人身损害以及物质上的损失外, 最主要的损害是非财产性损害, 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 在请求司法救济的时候, 则按照中国对于人格权的救济方式进行, 要求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人身损害的医疗赔偿, 以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将性骚扰定性为个体间的侵权行为的认识肤浅而无情, 在为职场中的性剥削与性别歧视提供掩护的同时, 更沦为了它的帮凶
文章目录
- 一 中国性骚扰问题的窘境
- 二 雇主责任的合理性
- 三 美国经验中的雇主责任
- 四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