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研究数据库 >
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再分析——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
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再分析——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
报告字数:9327字
报告页数:14页
摘要:家庭暴力概念中对主体及其范围的界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定位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国际社会对于构成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主要有限定性规定、扩大性规定、延展性规定三种立法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应适当扩大。对家庭暴力概念中主体及其范围的界定不仅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考虑中国国情,而且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反家暴立法的趋势。
文章目录
- 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
- 二 家庭暴力主体及范围之比较法研究
- 三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应适当扩大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
- (一)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明确家庭成员是家庭暴力的主体
- (二)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将同居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纳入反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中
- (三)与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趋势相一致,借鉴国外立法通行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