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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兼谈夫妻约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是否应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兼谈夫妻约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是否应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报告字数:9030字
报告页数:12页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率的攀升,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婚姻法》与《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适用冲突问题。例如,婚姻财产约定中,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主要是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另一方个人所有时,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手续,即另一方对该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必须要办理过户登记方能生效?过户登记完成前,一方是否可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司法实践中,围绕这些争议问题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通过三个司法判例,从剖析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特点入手,对夫妻约定不动产归属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手续,夫妻财产约定能否任意撤销及其法律适用等进行论述。期盼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草拟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有所裨益。
文章目录
- 一 引例
- 二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及其应适用的法律
-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含义
- (二)夫妻财产约定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
-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特点
- (四)夫妻财产契约应适用《婚姻法》而不宜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
- 三 夫妻财产约定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无须办理过户登记
- 四 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任意撤销
- 五 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