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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实践中探望权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司法实践中探望权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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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文章目录
		                        - 一 探望权的性质
- 二 探望权的主体
- 三 探望权的司法救济
- (一)探望权纠纷诉讼中的判决主文表述规范
- (二)探望的中止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