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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应规定父母权利的丧失
我国婚姻法应规定父母权利的丧失
报告字数:7145字
报告页数:9页
摘要:父母子女之间是具有血缘联系的自然的人际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形成。为了子女抚养,为了人种的延续,人类社会使得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具有了社会意义,需要确定父母身份,即父母对子女享有父母身份,因为“父母是抚育孩子的中心人物”。父母承担了抚养子女的抚育责任,“在我们的文化里,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心的确是时常用血统的观念来维持,这是我们自己的骨肉,怎能忍心不管呢?生物学联系成了感情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了”。法律上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将父母子女关系确定下来,确定让父母享有对子女的身份权,而同时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父母权利丧失的理论基础
- 三 比较法上的有关父母权利丧失的规定
- 四 父母权利丧失的情形
- 五 父母身份权丧失后子女的抚养
- 1.无过错父母单方抚养
- 2.近亲属抚养
- 3.收养
- 4.社会福利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