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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兼议《民法通则》第18条

作者:蒋月

所属图书:婚姻家庭法前沿

图书作者:夏吟兰 龙翼飞 郭兵

出版时间:2010年11月

报告字数:7592字 报告页数:10页
摘要: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论有利或不利于被代理人,均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为此,法律通常对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限设立明文限制。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照顾,主要是指父母照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财产。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何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         (一)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利用财产
  •         (二)将未成年人财产用于投资
  • 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责任的规范
  •         (一)明确规范监护人的财产监管责任
  •         (二)父母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         (三)监护人擅自处分或违法取得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责任
  •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
  • 四 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机构和公益诉讼机制
  •         (一)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机构
  •         (二)设立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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