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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兼议《民法通则》第18条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兼议《民法通则》第18条
报告字数:7592字
报告页数:10页
摘要: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论有利或不利于被代理人,均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为此,法律通常对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限设立明文限制。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照顾,主要是指父母照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财产。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何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 (一)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利用财产
- (二)将未成年人财产用于投资
- 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责任的规范
- (一)明确规范监护人的财产监管责任
- (二)父母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 (三)监护人擅自处分或违法取得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责任
-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
- 四 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机构和公益诉讼机制
- (一)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机构
- (二)设立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