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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浅析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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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书面协议,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这也成为一些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的主要原因。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44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两项规定说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自愿离婚为生效条件。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 三 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 四 相关问题
- 1.关于经过公证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 2.关于已部分履行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