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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报告字数:7256字
报告页数:10页
摘要:我国《婚姻法》在无效婚姻制度设计上采取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两种结构并存的形式,并且以列举的方式展示了无效婚的种类和范围。婚姻作为人类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价值观念等变化而不断地变化,法律对于无效婚姻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列举层面,而应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作适当变更,以满足人们对法治的需求。本文尝试从比较的角度,诠释无效婚姻制度,使人们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有新的认识,从而接受无效婚姻科学的制度设计,以达到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统一。
文章目录
- 一 从婚姻要件角度考察无效婚姻制度
- (一)欠缺公益要件的无效婚姻制度
- (二)形式要件瑕疵的婚姻性质
- 二 婚姻无效可撤销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等同或异同的选择性分析
- (一)婚姻无效与民事行为无效在效力认定上的选择性分析
- (二)可撤销婚与民事可撤销行为在效力认定上的选择性分析
- (三)可撤销婚与民事可撤销行为在行为种类认定上的选择性分析
- (四)可撤销婚与民事可撤销行为在确认机关上的选择性分析
- 三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法律边界与范围的重新划分及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