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研究数据库 >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
报告字数:28501字
报告页数:33页
摘要:在近现代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是一项为各国法普遍承认的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07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主要从理论和规则更新的角度来讨论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或正当性问题。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法理基础的各种观点
- (一)从取得时效说到占有效力说
- (二)从权利外观说(占有公信力说)到权利外观引致加交易安全与便利保护说
- (三)小结
- 三 对“占有公信力说”的质疑
- (一)“占有公信力说”的逻辑构成
- (二)对“占有公信力说”逻辑构成的解构
- (三)小结
- 四 德国“铣床案”的启示
- (一)案情简介
- (二)判决理由
- (三)学界的纷争
- (四)启示
- 五 善意取得等于善意加交付公示力
- (一)公示的基本法理及其与善意取得基本理念的关系
- (二)善意取得的技术构成分析
- 六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