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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公示问题研究
摘要:尽管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不外乎登记和交付两种,而登记和交付的一般原理在本研究的前面有专题进行探讨,但考虑到权利质权标的——权利的特殊性,导致权利质权的登记与交付与一般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并不完全相同。并且相关的主管部门制定了纷繁复杂的规则来规范权利质权的公示(尤其是登记),因此在权利质权公示的具体制度上,与一般的登记与交付仍有不同之处,因此这里以专题形式再作深入探讨。
文章目录
- 一 引言
- 二 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的规定对担保法的实质改进
- (一)从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到质权设立的要件
- (二)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式的确立
- 三 比较法视野下的权利质权公示制度
- (一)德国模式:权利让与规则的准用
- (二)美国模式:以声明登记制为主的统一权利质权公示
- (三)中国模式:多元化的公示方式
10964979 - (四)三种模式的比较
- 四 权利质权公示的方式
- (一)权利质权中的占有
- (二)权利质权中的交付
- (三)权利质权中的登记
- (四)权利质权公示的基本效力
- 五 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的具体分析
- (一)有价证券质权的公示
- (二)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登记
- (三)知识产权质权登记
- (四)应收账款质权登记
- 六 权利质权公示的定位与重构
- (一)权利质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权利质权公示在物权法中的定位
- (三)我国权利质权公示制度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