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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担责机制及其失灵环节实证: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例
政府担责机制及其失灵环节实证: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例
报告字数:21679字
报告页数:28页
摘要:本文以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案例,依据公共物品或服务和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政府承担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整治责任机制及其失灵环节。研究结果表明,太湖流域政府在承担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中,在承担污染治理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责任的同时,还承担污染治理公共服务的生产责任。本文指出,政府承担双责一方面造成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的效率所受监督的有效性不足,另一方面造成项目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有效性不足,最终造成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治理公共服务生产效率缺乏保障。
文章目录
- 第一节 政府承担公共服务供给责任
- 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太湖水环境质量目标
- 二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安排污染整治任务
- 三 两省一市政府采取污染整治措施
- 四 各级政府实施污染整治保障措施
- 五 结论
- 第二节 政府同时承担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和生产责任
- 一 政府承担提高环境质量责任
- 二 政府承担环境监督与管理责任
- 三 政府承担使农业生产者与村民配合实施污染治理措施责任
- 四 政府承担实施农业生产、村民生活污染防治项目责任
- 五 结论
- 第三节 政府承担双责造成公共服务生产效率缺乏保障
- 一 项目实施效率受到监督情况
- 二 项目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情况
- 三 结论
- 本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