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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的自愿提供
摘要:公民社会,常常又被学者称为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虽然存在着概念内涵理解上的诸多差别,其实就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society。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其“民间性”,即主要指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强调其“中间性”,即介于国家和家庭、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若从立意去探查,笔者更倾向于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亦即为群体利益共同奋斗而形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文章目录
- 第一节 自愿机制产生的社会基础
- 一 乡村集体行动:自愿机制出现的基本前提
- 二 “弱社会”抑或“强社会”:欠发达农村地区的村民组织化程度
- 第二节 公共服务自愿提供的实证研究
- 一 乡村公路修建中的民间合作
- 二 家庭型物品生产中的民间自愿合作
- 第三节 公共服务自愿提供的方式
- 一 个人英雄主义途径
- 二 利益交换中的自愿合作
- 三 特定类型的自由式参与
- 四 特殊目的活动的制约性有限参与
- 五 俱乐部性质的积极参与
- 六 引导型集体活动或劝诱性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