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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始终把解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摆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作为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性任务,明确提出“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从本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进行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与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技术引进、制度学习、结构调整以及社会意识诸方面的后发优势,克服资源短缺,地理环境、人文传统与土地权利制度供给不足诸方面的后发劣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中国经济的腾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文章目录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立法缺陷
- 一 土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凝固与单一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晰
- 三 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立法缺陷
- 四 土地产权信用担保的立法范围过窄
- 五 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
- 六 其他配套制度的不相衔接与不协调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 经济分析方法
- 二 辩证分析方法
- 三 法律分析方法
- 四 历史分析方法
- 五 系统分析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层面: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是多视角的
- 二 应用价值层面:“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的创设运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