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研究数据库 >
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为什么是模糊的?——中山崖口:一个特殊村庄存在的一般意义
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为什么是模糊的?——中山崖口:一个特殊村庄存在的一般意义
报告字数:20545字
报告页数:28页
摘要:在有限的资源下,依靠均分的土地资源,村社成员常常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在崖口村,为了实现对村庄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村社领导人以村社成员是否参加农业劳动作为分配集体收入的载体,从而为一种倾向劳动者的分配模式提供了可能。这种按劳分配制度的产权基础在于,崖口村的土地制度没有细化到个人,让渡出部分利益的部分农户并没有产生一种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否则,村社土地资源的再次调配将不可能。因此,为了实现对弱者的救助,保持村社共同体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必须是抽象的、模糊的。
文章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土地如何实现保障功能?
- 二 扶贫济困:一个市场经济中的村社共同体
- (一)“不平等”的村庄分配
- (二)村社分配的价值:保护弱者
- (三)村社分配的基本依据:劳动
- 三 均分:一次分配规则的被改变
- (一)地租经济:个体权利意识的“启蒙”
- (二)股份制与“股东大会”:个体权利的合法化
- (三)均分而非济困:个体权利伸张的后果
- 四 村庄共同体是如何可能的?
- 五 耕者有其田:渐去的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