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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构造
论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构造
报告字数:22649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宅基地收回中的现存问题根本上源于采纳了权力驱动型收回模式,未来立法应当改采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而形成权性质的宅基地收回权是实现模式转换的制度工具。宅基地收回权本质上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次级权能之一,是旨在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权,性质上是不独立形成权、法定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应当区分宅基地收回权的收回主体和行使主体。宅基地收回权可以类型化为基于公益性事由、惩罚性事由和身份性事由的收回三种形态。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产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权恢复和农户资格权的保留等法律效果。应该强化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程序,加强行政监管,并完善被收回人的补偿与救济机制。
文章目录
- 一 宅基地收回的现有模式检讨与转换
- (一)现有模式:权力驱动型收回模式
- (二)模式转换: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
- 二 模式转换的制度工具:宅基地收回权
-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形成权本质
-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形成权性质展开
- 三 宅基地收回权的权利构造
-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归属主体:农民集体
-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宅基地收回权的具体情形:类型化设计
- (四)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律效果:多视角观察
- 四 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限制
- (一)收回权行使程序的限制
- (二)被收回人的补偿与救济
- (三)收回权行使的行政监管
- 五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