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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下宅基地收回权的构造

作者:管洪彦 夏旗

管洪彦 夏旗##刘云生 欧家路

所属图书: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3年第2...

图书作者:刘云生 欧家路

出版时间:2023年12月

报告字数:22649字 报告页数:21页
摘要:宅基地收回中的现存问题根本上源于采纳了权力驱动型收回模式,未来立法应当改采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而形成权性质的宅基地收回权是实现模式转换的制度工具。宅基地收回权本质上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次级权能之一,是旨在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权,性质上是不独立形成权、法定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应当区分宅基地收回权的收回主体和行使主体。宅基地收回权可以类型化为基于公益性事由、惩罚性事由和身份性事由的收回三种形态。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产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权恢复和农户资格权的保留等法律效果。应该强化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程序,加强行政监管,并完善被收回人的补偿与救济机制。
文章目录
  • 一 宅基地收回的现有模式检讨与转换
  •         (一)现有模式:权力驱动型收回模式
  •         (二)模式转换:权利行使型收回模式
  • 二 模式转换的制度工具:宅基地收回权
  •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形成权本质
  •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形成权性质展开
  • 三 宅基地收回权的权利构造
  •         (一)宅基地收回权的归属主体:农民集体
  •         (二)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宅基地收回权的具体情形:类型化设计
  •         (四)宅基地收回权的法律效果:多视角观察
  • 四 宅基地收回权的行使限制
  •         (一)收回权行使程序的限制
  •         (二)被收回人的补偿与救济
  •         (三)收回权行使的行政监管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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