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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分野视角下宅基地收益分配法律体系的构建
公私法分野视角下宅基地收益分配法律体系的构建
报告字数:19344字
报告页数:18页
摘要:宅基地收益,源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利用、流转等多种渠道。在两权分置时期,宅基地收益权因公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而隐匿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中。在三权分置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得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土地发展权得以彰显。在私法视角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享有土地发展权,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有权收取地租;在公法视角下,税收理论补足了国家基于私法参与宅基地收益分配的理论缺漏,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流转中收取契税。基于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宜将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同纳入参与宅基地收益初次分配的主体;地方政府基于公法关系收取契税,参与宅基地收益二次分配。
文章目录
- 一 宅基地收益的来源渠道
- (一)正面列举:宅基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利用及流转
- (二)反面论证:利用宅基地使用权自主经营
- 二 宅基地收益分配的理论基础
- (一)两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受限于公法管制
- (二)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主体及权利来源
- 三 宅基地收益分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一)私法关系主导下宅基地收益的初次分配
- (二)公法关系主导下宅基地收益的二次分配
- 四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