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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实现形式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实现形式
报告字数:13295字
报告页数:13页
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政策中的“使用权”。政策中“使用权”不应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或宅基地租赁权,而应是设立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新型用益物权。这一定性不仅具有实践基础,还有源自权利行使理论的有力支撑。政策中“使用权”的适度放活应表达为在确保宅基地利用主体开放性的基础上,适度激活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和释放融资功能,改变宅基地有“权”无“利”的状态,构建由农民主导的宅基地流转秩序,最终服务于农村的发展需求。
文章目录
- 一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性质定位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定性的理论分歧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定性的应然选择
- 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理论阐释
- 三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方案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权利构造解释论展开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实现的制度保障
- 四 结语